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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注册登记办法

发表时间:[2013-10-19] 来源: 区综治办 作者:区综治办

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全面推进治安巡逻志愿服务事业,根据《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区范围内承认《章程》,志愿参加治安巡逻防范工作,维护房山治安秩序的各界人士,经本人申请,社区(村)综治委(工作站)审批注册后,成为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 
第三条  注册后的治安巡逻志愿者,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注册登记应提供如下信息: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参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第五条  注册登记工作在区县治安巡逻志愿者分会领导下,各街道(乡镇)综治部门组织指导,由社区(村)综治委(工作站)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新增注册登记的治安巡逻志愿者个人信息,由社区(村)综治委(工作站)和街道(乡镇)综治部门于批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录入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数据库。
第七条  志愿者注销工作通过网络进行。社区(村)治安巡逻志愿者组织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填写上一季度“志愿者注销登记表”,并逐级报至区分会进行审核汇总。区分会将汇总后的注销登记情况上报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进行更新。  
第八条  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审批注册部门批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二)注册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影响正常志愿服务的;  
(三)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协会认为无履责能力,经与本人协商同意的;
(五)有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志愿者形象的; 
(六)无故不履行志愿者义务,不服从协会管理的;
(七)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赢利为目的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九条  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放善变房山分会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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