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官方网站 房山区政法委   房山区综治办  房山区流管办   主办
我要投稿 |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注册 登录

法官说法:以低价出售果蔬之名用假币换真币被判持有假币罪

发表时间:[2015-03-26] 来源: 作者:赵红巧

法官说法:以低价出售果蔬之名用假币换真币被判持有假币罪

 案例回放

    90后小伙李青(化名)于去年6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在房山、丰台等地,以低价出售蔬菜、水果的方式吸引他人购买,在他人购买的过程中,李青就用随身携带的100元面值的假币调换他人的真币,以此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700元。去年9月,李青等人在本区准备再次实施犯罪时被房山公安分局民警发现并抓获,当场扣押假人民币195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青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青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赵红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