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采取四项措施主动防范虚假诉讼
发表时间:[2013-12-12] 来源: 区法院 作者:
房山法院采取四项措施主动防范虚假诉讼
当前,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逐年增多,鉴于此,我院长沟法庭采取多项措施防范虚假诉:
一是严格立案审查机制,对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推行上门立案服务。原则上立案时应由公民、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到立案窗口立案,由立案法官在核实其身份及意思表示后,审查相关立案材料;对于代理人到庭立案的,要求其说明原因,有特殊情况的,可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二是建立虚假诉讼高危案件类型“账单”,建立高危案件识破机制。对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政府规划的拆迁区范围内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案件、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有较多债务纠纷案件等虚假诉讼较为集中领域的案件,建立虚假诉讼高位案件类型账单,及时辨别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并对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的案件向承办法官进行提示。
三是通过设立虚假诉讼警示机制,对高危案件进行特别审查。在立案窗口设置虚假诉讼警示宣传牌,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中增加警示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争取在立案环节尽量打消一些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念头,引导其诚信诉讼。对于属于虚假诉讼高危案件的,进行特别审查程序,对于原被告身份、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等可能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调查核实。
四是强化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查,设立虚假诉讼中止审理并及时报告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法官强化识别虚假案件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对双方无任何异议、双方很快达成调解意向的案件,仍要严格审查证据,尽可能向当事人、案外人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特别是对当事人身份关系密切、证据自认积极、抗辩意愿消极、调解要求强烈的纠纷,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被具有虚假诉讼恶意的当事人误导而作出错误裁判。对于审理中发现虚假诉讼的证据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并及时上报,以便法官及时查证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证据,识别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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